《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是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信托在设立之初,信托文件就对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做出了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获取的收益,按规定应当由受益人享有。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因此,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形式和方法,将信托财产以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获取的所有收益,支付给受益人。
受托人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信托财产消耗完毕的,受托人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支付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也就是说,受益人依法行使信托受益权时,无权对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主张权利,因为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本法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谨慎,他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即使未能给信托获取利益,或者甚至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无须用固有财产承担责任,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在另一方面的具体体现受托人既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也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当然,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英国信托法》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只要受托人对受益人是谁没有疑问,就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受托人如果出于故意、疏忽、欺诈或者对法律的误解,误将信托利益交付给了一个不应当收取的人,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信托财产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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