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二、主要条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13.纠纷的解决;
14.合同的生效条件。
三、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依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的,政府作为合同中的出让人,与用地人即合同中的受让人地位平等,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让合同才能成立。政府虽在合同中表达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在合同中仅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对他方并不具有强制性。没有受让人的同意,国家的单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对他人产生约束力。出让合同确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的。当事人任何一方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不动产物权。
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分离,由受让人在支付出让金的前提下,获得部分土地所有权权能,实现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仅是民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权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只有在按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效力。
加载更多
鲁法案例【2023】189“我的房子有质量问题,而且很长时间没住了,我不同意交物业费!”平邑县某小区业主张某在法庭上说道。这种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呢?一起看看法官怎么说……1.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