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土地权属调整的主要方式如下: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类型: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土地利用过程中,国有农场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必须进行所有权调整,才能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在国有宜农荒滩地,尤其是宜耕荒地、滩地开发,国有矿山废弃地、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造成的废弃国有土地复垦过程中,为使开发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需要与周边集体土地进行交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等建设需要将原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为使土地利用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必须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当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2)土地利用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建设用地需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调整类型:在成片土地利用过程中,一般要打破村界,在村界两侧部分土地就必须进行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调整;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插花地,如外村的坟地迁移等也要涉及村与村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村界两侧,可按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数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2)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原则进行调整。
(3)不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按等当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4)土地利用过程中,项目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镇规划及工程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用计人工程费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人工程总费用。
3.土地利用过程中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调整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是指农民承包地之间的产权调整。在田块归并、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土地利用过程中,农民承包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必须进行调整才能使工程实施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济欠发达、土地流转中很难实现的地区,土地利用只能在稳定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按工程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模式将竣工后的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界限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由于竣工后地块面积变大,块数变少,可能出现同一地块几家共同经营的状况,可采取在地块中做一些象征性的区分标志来加以解决。
(2)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民已部分转入二、三产业,并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土地利用后可按施工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持股人按股份获取收益。
(3)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济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地转人二、三产业,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农民自愿的原则,将分户承包的土地适度集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实施,并将施工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田大户,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农地承包权的出让者。
(4)按综合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按前述三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4.土地利用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使用权调整,主要是指开发整理与复垦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需要确定和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有:新增耕地需要确定土地使用权、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必须确定土地使用权、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需要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复垦废弃地需要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及其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也可将新增耕地使用权归当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租金归集体所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拥有。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已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3)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已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决定。
(4)复垦废弃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复垦单位协商决定。
5.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对有些已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迁并,则随着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消失和原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应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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