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申请书受理期限:无期限限制
申请书递交方式: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资质评估-审核-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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