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除令(In rem exclusion orders)
“337条款”最主要的救济方法就是排除令,即禁止货物进口到美国。这种排除令可以仅针对被诉方的产品,也可以针对所有侵权产品,非当事方生产的也不例外。此种救济方式只对终裁后进口的货物有效。如果进口商不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书面警告继续试图进口该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扣留并没收货物。
2.临时排除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s,TEOs)
在调查期间,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可以发出临时排除令。临时排除令应在立案后90日内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0天。临时排除令在实践当中很少使用,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有很高的证据要求,为防止滥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要求起诉方在得到临时救济前必须缴纳保证金。
3.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停止令可以替代排除令或临时排除令,或与前者同时采取。停止令的目的是在不禁止产品进口的情况下打击某些不公平行为。禁止令要求被诉方改变被裁定为非法的行为或做法,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禁止令可以用于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违反“337条款”之前进口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发布过要求公司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停止某种营销手段以及停止某些反竞争行为的命令。
需要指出的是,在决定采取救济措施之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考虑救济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公共卫生、竞争状况、消费者利益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权对未为遵守停止令的被诉方进行民事处罚,罚金最高额为10万美元/日或进口产品国内价值的2倍。这种措施也很少采用。在可擦除编程只读存储器(CERTAIN ERASABLE PROGRAMMABLE READ ONLY MEMORIES (EPROMs))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停止令的被诉方罚款高达260万美元。另外,如当事方之间达成和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允许令并保留执行协议的权利。在含墨携带材料(CERTAIN CARRIER MATERIALS BEARING INK COMPOSITION TO BE USED IN A DRY ADHESIVE-FREE THERMAL TRANSFER PROCESS)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允许令处以了1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给予金钱处罚的权利成为保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指令得到执行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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