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指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
一、理算程序
1、共同海损的宣告
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的,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担保
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
对于担保的金额,通常的要求为“合理的担保”,合理的程度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当存在下面的情况时它可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1)的船东要求比分摊大的保证金数目;
(2)的船东要求将保证金汇给船东或其代表;
(3)的分摊的计算是由船东委托的人决定,而不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人员。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同时,收货人将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转让给保险人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让文件。当然,保证金的权利转让是依照货物保险人退还给收货人的数目而定的。共同海损保证金所应得到的利息一般属于收据持有者。
目前,共同海损分摊担保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担保函来替代共同海损保证金,即当宣布共同海损后,由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参与共同海损的理算,但通常船长或船东只接收级别较高、较有信誉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3、共同海损的理算
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由理算人具体进行理算工作。理算人依据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以及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所应分摊的数额,并制作共同海损理算书。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做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仍可提请仲裁或起诉。
二、理算金额
1、损失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1)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各方根据其受益财产价值所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各受益人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受益人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受益人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率(或称共同分摊百分率);
(2)共同海损分摊率=共同海损损失总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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