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交货并向买方交单即为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运至目的港的船上,并向买方交付单据,即完成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交货义务。虽然按CIF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承担办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手续和支付运费,但这并不等于卖方承担了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作为合同,提单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卖方交货的依据。如果提单上证明货物已按时按量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货船,并付清运费,卖方就完成了他的交货义务。同时,CIF合同也规定,卖方必须按约定的险别投保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保险,而提交保险单据也是作为卖方完成此项义务的证明。
2、卖方提交正确齐全的单据和交付准确无误的货物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无论按哪种价格条件成交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这是毫无疑义的,CIF合同对此也不能例外。但作为特定类型的CIF合同,卖方还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交正确齐全的单据,这也是卖方必须履行的不可缺少的义务。因此,作为CIF合同的卖方不仅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还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单据的义务,这两项义务对卖方是同等重要和缺一不可的。
3、买方享有两种拒收的权利
在CIF合同下,卖方承担了必须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和提供单据的双重义务。因此,作为CIF合同的卖方,绝不可以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来取代其提供单据的义务。即使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提供的单据有问题,也不能免除卖方应该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此,在CIF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既享的区别仅在于海运保有对货物的拒收权,又享有对单据的拒收权。
4、CIF交易包含3种合同因素
CIF合同必然附属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作为CIF合同合同对订约双方当事人来说首先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确定的,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是根据买卖合同所派生出来的。在买卖合同中存在两个当事人即买方和卖方,而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两个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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