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保险业务的选择
对保险业务进行选择是承保:工作的首要任务。海上保险人承保前要对投保对象和保险标的进行选择,防止不可保风险的带入,排除不不合格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其目的是为了蓼实求是地提供保障,同时改善自身的经营条件,以取得经营收益。海上保险业务的选择可分为对“物”和对“人”的选择。海上保险的直接对象是物,如船舶、货物等财产,但拥有财产或控制财产的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业务时要综合考虑的因素有:被保险人的经济能力、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被保险人的道德观念和信誉,保险标的物所反映出的保险利益的有关情况,保险标的可能发生危险的因素;危险导致损失的大小和涉及面等。在选择具体业务时,要针对保险标的的具体特点有重点地进行。例如,承保海上运输货物中鲜活货物时,就应考虑:这些货物的保存期是否短于运输期限;货物的温度与湿度是否适合运输;货物是否易腐烂变质;货物在运输途中必备的保存或保养设备是否完善等。至于船舶保险,由于保险对象、业务量和危险都比较集中,因此选择业务时更应慎重,重点应考虑其适航性。总之,由于海上保险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保险风险具有综合性等特点,一旦发生危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同时解决纠纷的程序也较复杂,所以,海上保险承保必须重视业务选择工作。
2.海上保险费率的开价
海上保险费率的开价是承保工作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它关系到保险经营能否进展顺利。因为开价过高,既会增加保户的负担,使其不敢问津,从而降低保险需求;开价过低,则会影响保险公司核算,不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从而削弱对巨大灾害事故补偿的能力,最终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在承保时,保险费开价要合理,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应以其构成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国际保险市场的需求,因为,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几乎所有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障风险和保障对象都涉及国际市场(包括贸易、航运、金融、保险等)。
(1)海上保险费率的构成: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费是保险人聚积保险赔偿金和支付业务费用的主要来源,因而保险费率的构成以这两部分为基础来考虑。保险费率通常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纯费率是以一定范围的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内的损失率为计算依据,同时参考同一范围,同一时期的保险赔付率。这种计算依据使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不能随心所欲,这也是各保险人在厘定同一险种的保险费率时能够取得基本一致的基础。附加费率是用于支付保险人业务开支费用的费率,包括保险人的办公费用、宣传费用、工资福利费、手续费、税款支出、防灾防损费用、承保理赔费用等,它虽然是保险费率的次要成分,但却是必要的,取决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保险人要增强竞争能力,应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业务开支入手。
(2)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由于影响保险标的的风险因素不同,在厘定海上保险费率时考虑的因素也不同。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影响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有:运载船舶、航程及航行区域、货物的性质及包装、保险险别及条件、气候条件和被保险人的以往的索赔记录等。在远洋船舶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建立在正确判断危险类型、危险程度的基础上,着重考虑船舶价值、船舶年龄、类型、吨位和设备,被保险人的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船舶的修理费用,保险险别及条件和同类危险的保险损失统计等。
3.海上保险的风险控制
海上保险的风险控制,也叫危险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海上保险业务的经营稳定,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同时避免可能产生的道德危险。海上保险风险控制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一是向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这种服务的重点应该集中在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技术服务上,这样才能急客户之所需。如上海市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防灾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专门提供防灾技术服务,对于一些行业带有共性的或有较大影响的防灾防损项目,组织专家、教授和科技人员共同攻关,把防灾防损发展到技术服务性层次,从而提高了两个效益。比如,为了减少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偷窃的损失,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部门会同专家一道,研制出质量好、费用低、外观挺括、便于存放的防窃包装,有效地减少了偷窃损失。二是限制承保范围,控制危险增长。海上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业务中每一危险单位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保险金额超过该限制,就必须将承担的危险转移或加以限制,通常采取确定保险限额,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一部分;对某些危险采用附加条件承保等。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货物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情况时,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获悉上述情况后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酌情加收保险费后才继续承保,如被保险人不及时通知,后果自负。
4.海上风险的分散
海上保险承保的是集财产、责任、利益于一身,包括主客观风险在内的综合性风险。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常常很高,如巨型油轮、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是一家保险公司或几家保险公司单凭本身财力无法承担巨额风险责任的,而且独自承担也不符合经济核算等原则。海上保险人必须将自己承保的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由其承担一部分或大部分责任。这种分散危险的方法,实质是保险人之间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再分配,各自积累的保险基金也随着责任的分配而进行再分配。由于海上保险的再保险业务通常在国际间进行交换,对每一个保险人来说既有分出业务,也有分入业务,由此,把各个独立的、分散于世界各地的海上保险人联系起来,其保险基金也可联成网络,形成巨额的国际基金,共同承担全球范围里的风险。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全世界的保险人都有可能参与赔偿。所以,海上保险通过国际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是非常必要的。保险人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硷合同形式进行海上风险的分散。目前主要有合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种。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适用时保险人应综合考虑,进行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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