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经营人义务
根据《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规定,港口经营人有如下义务:
1.作业前准备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根据作业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备适合的机械、设备、工具、库场,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接收作业货物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后应当签发用以确认接收货物的收据。单元滚装货物作业以及货物在运输方式之间立即转移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对货物保管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地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经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检查,发现有变质、滋生病虫害或者其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
4.如约履行作业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
二、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1.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将确认的下月的月度作业合同,于当月28日以前通知作业委托人。
2.港口经营人应按作业合同,根据货物性质、状态配备适合的设备和工具,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港口经营人对作业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起运港从接收货物时起至装上船时止,到达港从货物卸下船起至交付时止,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部分作业,其责任期间由双方约定。
港口经营人在责任期间内,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卸,搬运、保管、驳运货物。
3.在货物进港或卸船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按作业委托单或货运单证验收、交接货物。如发现货物与港口作业委托单或货运单证记载事项不符时,港口经营人应会同作业委托人或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4.港口经营人对大宗散装货物的重量,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经作业委托人同意,对并堆的同品种、不同作业委托人的散装货物,港口经营人按各作业委托人的作业量比例分劈装船或交付。
5.港口经营人对收集的地脚货物,依照规定办理。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货物作业。
6.起运港港口经营人根据港口作业委托单和承运人提供的货运单证,在装船时交付货物。
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根据作业委托人提供的港口作业委托单和运单(提货凭证)交付货物。船边直取货物,由承运人向收货人办理交付。
装船和交付货物时,对发生或发现货损、货差的,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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