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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价格合同的内容

时间:2017-04-26 16:35:4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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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到岸价格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把包括成本、保险费和全程运费价格的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买方承担货物在货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的一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根据CIF价格条件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港交货合同的一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

二、内容

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的船上而不是在货物的目的地,货物的风险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买方;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CIF合同中,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与运费在内,而FOB合同中,货价则不包括这两项。

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交付来履行其交货义务,是象征交货。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装运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和地点,把货物装上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取得合同规定的提单及其它有关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提单上记载的日期就是卖方交货日期的初步证据。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取得装运单据之后,即可凭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只要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是完整、合格的,不论货物是否抵达目的地,买方都必须照付货款。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买方可凭借装运单据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货物残损原因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情况,买方可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货物致损原因属于船方责任,买方可以根据提单的有关规定向船方索赔。在后一种情况下,买方也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再让保险公司出面向船方索赔。因此,在CIF合同中,装运单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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