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长的义务
1.船长在公法上的义务
(1)确保航行安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长在航海职务上、技术上均须以自己的经验、学识、能力进行适当的处理,确保全船生命财产的安全,不能以受船舶所有人指挥为由推卸责任,也不能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自己的责任。
(2)完成航海任务。完成航海营运目的是船长的主要任务。为完成此项任务,船长应按期开航;遵守航行路线,除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航线;航行中在船指挥,不得擅离职守;到达目的港后,及时报请检验船舶等。
(3)遇难时尽力救助。当本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在船人员尽力施救;船舶发生碰撞时,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4)海事报告义务。船舶发生海损、污染事故时,船长应尽量防止损失扩大,并作成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记载实情并送主管机关。
(5)船舶相关文件备验义务。除了备置有关船舶性状的文书以外,船长还应在船上备置有关装货载客情况的相关文件,以备主管机关随时检验。
2.船长在私法上的义务
(1)一般注意义务。船长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义务。
(2)对船货的义务。船长应完成航行义务,应托运人的要求发给载货凭证,并依凭证记载交付货物,等等。
(3)对船员、乘客的义务。船长负有将旅客送抵目的地,处理旅客或海员死亡后的遗留物,将船员送回原受雇港等义务。
二、船长具体职责
船长在执行航次任务时的具体职责是:
1.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装卸,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
2.开航前,主持航次会议,通知各部门做好航次任务的一切准备。
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门认真落实航次计划,做好消防等演习工作,积极应对各种检查,积极防御海盗。
4.停泊期间,布置好值班等注意事项,配合港口当局做好相关事宜。
5.出现海事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及时联系救援并组织自救。在船舶沉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下令弃船,但应尽量提前获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弃船时,积极组织人员撤离船舶,收集好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种记录簿、国旗等重要文件和物品。船长应在确认所有人员和重要文件、物品已经安全离船的情况下,最后离船。
6.船舶检修时,认真审核各种修理计划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船长的各项职责并不因引水员(引航员)在船引领船舶而解除。换句话说,即便在进出港口、通过狭窄水道等由引水员在船上引领船舶航行时所发生的事故,如刮擦、碰撞、搁浅、沉没等,也均由船长负责。因此,船长在船上的职责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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