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便旗船的确定
确定申请人申请扣押的船舶系方便旗船,是我们能够将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列为当事人的前提,而准确认定方便旗船,又是保证我们办案质量的前提。在确认船舶是否挂方便旗方面:
首先,要有申请人的主张和申请,法院不主动要求申请人将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列为当事人。因为在业务交往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扣押的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是申请人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基础,而法院对此不一定了解。这也是法院不主动要求申请人将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列为当事人的原因之一。
其次,办案人员应尽量从船舶的名称、船旗国、保险情况、经营人与所有人之间有无协议、经营人对船舶的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以及经营人对船舶登记所有人的投资证明等方面,准确判断该船舶是否属于方便旗船。方便旗船的船名与实际所有人的名称,往往有某种联系,许多船名就是实际所有人名称的简写,如本院扣押的“信达”轮,虽挂圣文森特国旗,但实际所有人“信达船务有限公司”却是香港的一家公司。一般来说,巴拿马、利比里亚、洪都拉斯、塞浦路斯、哥斯达黎加、黎巴嫩、索马里、新加坡、海地、马尔他、圣马力诺、圣文森特、百慕大群岛等国,对船舶实行开放登记,挂方便旗的可能性比较大。
再次,依据上述判断作出裁定后,在宣布扣船之前,还应向船东代表、船长和船员等知情人作调查,以确保扣船的准确性。
诉前扣船毕竟带有一定风险,对依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船舶属于方便旗船,但又难以排除其可能性的,在申请人提供可靠担保的情况下,我们不妨依申请人的申请,先扣押船舶,再视有无提出异议的人和出面解决问题的人所提供的证据,酌情予以处理,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实际所有人经营权的获得
一般情况下,非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经营权的获得,通过租赁(包括光船承租的定期租船)、挂靠、联营、承包等,当事人之间订有协议,但船舶实际所有人对船舶经营权的获得,不依赖于上述协议,当事人不会多此一举,自己与自己订立一份协议,其获得船舶经营权的依据,便是对船舶的实际所有。这种情况在其他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中,也是经常出现的。如果方便旗船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之间订有一份定期租船合同,以此来对抗船舶扣押,逃避经营债务的话,那么这份协议的效力也是值得研究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经营人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该船舶仍然是可以扣押的。
三、方便旗船的扣押与对物诉讼
对物诉讼以海事案件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对物诉讼似乎能够回避方便旗船扣押的船舶所有人问题,但即使是对物诉讼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英国,对物诉讼的范围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1款第(3)、(4)、(5)项的规定,具有对物诉讼的特点,是“形式上的对人诉讼,实质上的对物诉讼”,依该规定,当申请人因“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或因“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或因“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而提出扣押当事船舶申请时,我们无须考虑该船舶属于谁所有。尽管方便旗船在此种情况下被申请扣押时,我们也没有必要去研究和区分谁是登记所有人,谁是实际所有人,但这毕竟不能解决方便旗船因其他海事请求而被申请扣押的问题,更何况,即使申请人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1款第(3)、(4)、(5)项规定的海事请求而申请扣押方便旗船时,我们在形式上还需要有一个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
四、“三轨制”和“双轨制”问题
本文在论述方便旗船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时候,认为可以将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列为当事人的,并不意味着扣押方便旗船时,必须以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当事人。将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列为当事人,这在理论上的合法性、公认性是毋须讨论的。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当海事请求属于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或属于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或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情况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因此,除了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申请扣押的以外,对方便旗船的扣押,宜采用“三轨制”,是列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还是登记所有人为当事人,应由申请人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自主选择,法院不能以办案程序及文书送达的难易为由加以干涉,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当事人,法院也不能拒绝接受其扣船申请。
除扣船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物诉讼的规定,因此,在涉及方便旗船的诉讼主体上,应采用“双轨制”,即以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为当事人。但诉讼当中列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送达问题解决起来十分困难(《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实施后,已不能再向被扣押船舶的船长送达诉讼文书了)。
五、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限额问题
当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属于船舶担保债权(包括船舶优先权)时,不管是列船舶登记所有人还是实际所有人为当事人,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以当事方便旗船的价值为限。
当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属于船舶实际所有人的一般债务时,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被扣押的方便旗船及债务人的其他所有财产为限。这时,我们决不可用扣押方便旗船的逻辑来“揭开公司面纱”,扣押债务人实际所有的其他方便旗船或者叫做联营船、关联船舶只有这样,我们在将方便旗船的实际所有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并将当事方便旗船作为当事人的财产来处理的时候,才不至于从根本上动摇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当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属于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时,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被扣押的当事方便旗船及债务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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