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船舶国籍证书是证明船舶国籍的书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权的证明。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后,才有权悬挂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10年,期满应申请换发新证。如船舶在国外取得,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没有选定船籍港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前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核发条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三、核发依据
(一)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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