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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的义务

时间:2017-04-24 17:25:5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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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的义务

一、定义

船旗国是指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船舶之挂国旗是为了避免其被误认为是海盗船、走私船,同时保护各国领海安全。

二、船旗国分类

船旗国一般有两种:

(1)是在船舶所有者的本国登记,悬挂本国的国旗,因而受该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是在船舶所有者所属国家之外的国家登记,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该国国旗,受该国法律管辖和保护。船旗是表明船舶国籍的标志,因此各国政府对悬挂本国国旗航行的船舶均有船舶登记程序和取得国籍所具备条件的规定。

三、船旗国义务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以下简称UNCLOSl982)第94条的规定,船旗国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下列义务:

1.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

2.每个国家特别应:(1)保持一本船舶登记册,载列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名称和洋细情况,但因体积过小而不在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规定范围内的船舶除外;(2)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

3.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就下列各项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1)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2)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同时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文件;(3)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

4.这种措施应包括为确保下列事项所必要的措施:(1)每艘船舶,在登记前及其后适当的间隔期间,受合格的船舶检验人的检查,并在船上备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装备和仪器;(2)每艘船舶都由具备适当资格,特别是具备航海术、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资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负责.而且船员的资格和人数与船舶种类、大小、机械和装备都是相称的;(3)船长、高级船员和在适当范围内的船员,充分熟悉并须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维持无线电通信所适用的国际规章。

5.每一国家采取第3和第4款要求的措施时.须遵守——般按受的回际规章、悍序和惯例,升采取为保证这些规章、程序和惯例得到遵行所必要的任何步骤.

6.一个国家如有明确理由相信对某一船舶未行使适当的管辖刊管制.可将这项事实通知船旗国。船旗国按到通知后.应对这事项进行调查,并于适当寸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补救这种情况。

7.每一国家对于涉及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在公海上因海难或航行事故对另—国国民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对另一国的船舶或设施,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每一事件,都应由适当的合格人士一人或数人或在有这种人士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对于该另一国就任何这种海难或航行事故进行的任何调查,船旗国应与该另一国合作。

船旗国还应负责确保其船只遵守关于船舶安全的公认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海洋法公约》第217条第2款规定,船旗国必须确保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在遵守防上、减少和控制污染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规定,包括关于船只的设计、建造、装备和人员配备的规定以前,不得出海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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