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涉及的财产必须是海上财产。即船舶、船舶所载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2、涉及财产不须处于实际危险之中。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已经发生。想象的或将要发生的危险不算实际危险。
3、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
4、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不构成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6、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的。
7、整个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成功的,有效果的。如果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受全损,获救价值为零,共同海损的基础就随之消失。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7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1、共同海损牺牲
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2、共同海损费用
(1)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 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代替费用
《海商法》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代替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支付该费用却节省或避免了支付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3)其他
《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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