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具有前条所列海事请求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
发生该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但有两个条件,一是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二是除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扣船外,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也可以申请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如海事请求是由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或者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引起的,只能申请扣押当事船舶。军用船舶或者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不得扣押。
二、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
申请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间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适用法律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或债权凭证,合同,提单,理货报告,装卸记录,海事报告,船舶受损报告,货物检验报告,污染海域情况报告,货物灭失、损坏通知书,照片等。海事法院接到申请人的扣船 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裁定准予扣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 。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可靠的、充分的担保后,海事法院经过审查认可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发布解除扣押命令。被申请人为使被扣押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是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海事法院在裁定准予扣船前,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所 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扣押船舶和释放被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给被扣押船舶的船长,船长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行人员登轮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或者其他明显部位。执行人 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海事法院在发布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的同时,应向港监、边防以及其他海上巡逻、监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必要时,海事法院可以派出法警或安排看守员到船上执行扣船任务。
四、扣船费用
扣押船舶申请费为1000元,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 申请人支付;如申请错误,则由申请人负担。
五、扣押船舶与诉讼
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使被扣押船舶获释后,争议双方也可按原定的管辖协议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原定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保全海事请求权的扣船期限为30天。申请人在此期间内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即进入普通程序。在扣船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申请人又未起诉的,扣船的海事法院应当释放被扣押船舶。因船舶被扣押而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由申请人负担。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而申请人未在扣船期限内起诉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发还其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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