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船舶共有(Joint ownership of ship),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权。船舶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船舶共有人各按其对共有船舶中所占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是船舶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船舶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在船舶的经营管理上,船舶共有人应当服从大多数共有人的决议等。船舶共有是基于法人或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新船及共同购买船舶而发生。
船舶共有人包括船舶共同共有人和船舶按份共有人两类,他们分别依据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制度和按份共有制度对船舶行使所有权。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船舶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共有属于所有权中的一种,船舶共有人的权利有:
1、船舶共有的主体的非单一性。属于船舶共有的,船舶共有人享有船舶所有权;
2、船舶共有的客体为同一艘船舶或者几艘船舶,各共有人对共同的船舶均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对其分别享有所有权;
3、船舶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因共有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船舶共有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船舶共有是指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两人以上共有。主要表现在:
(1)在合伙共有中,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部分,只有在因共有人的处分致使船舶丧失原有国籍时,才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
(2)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合伙债务,与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利用船舶而产生的债务按其应有部分比例负担。
(3)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共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除另有约定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而在船舶共有中,对船舶的事务,由半数以上,并按其应有部分的价值总和超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决定。
(4)合伙共有关系,于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时终止。船舶共有关系不受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的影响。
三、船舶所有人义务
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将船舶驶往装货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浮泊的邻近地点,并规定船舶应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预备航次,即船舶所有人应尽速派遣船舶,指示船长将船舶开往租船合同指定或承租人选择的装货港。货物的航次运输需求是由承租人提出的,所以,承租人享有货物选择权。但另一方面,承租人提供货物也必须满足合同的一定要求,受到合同的一定限制。同种类货物的种类与运费率、舱容或吨位的利用以及船舶的适航能力等密切相关。承租人为完成某种特定货物的运输,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签订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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