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具有与其他动产的所有权不同的特征。船舶所有权既有国家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有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两者的内涵不同,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主要体现的是船舶的国家特征,即船舶的国家属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的责任以及国家对船舶的保护等;而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内涵则是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即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组成的权利。
由于船东有权决定船舶的登记地,因此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并不始终与个人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相吻合。船舶登记地决定了船舶的国籍,即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船舶的国籍可能与船东的国籍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不同的。虽然船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船舶,但是决定船舶国籍的是船舶的登记地,而不是船东的所在国。
一、船舶所有权的范围
船舶所有权的范围是船舶所有人所能支配的船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它因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船舶的规定不同而稍有差异。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三、船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船舶的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是特指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既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积极权能,也具有排除他人对船舶所有物的非法干涉的权能,一般而言的船舶所有权多指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上述权能构成了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1、船舶占有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际上的掌管和控制。这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投入生产性营运的前提条件。船舶占有包括所有人占有,即直按行使占有权能;也包括非所有人占有,由他人对船舶事实上的控制。
2、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进行营运的权利。船舶使用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约定使用他人船舶,是合法使用,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船舶。
3、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入。
4、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
上一篇: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下一篇: 船舶诉前扣押的范围与程序
加载更多
补偿贸易(compensaticntrade)是指一方从国外另一方引进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其应支付的价款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用商品或劳务作价分期偿还。这种贸易方式通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