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我国法律规定为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可以由外国法院管辖。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可由外国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这是借鉴地运用了“属地管辖原则”。所以,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在国外时,便可以由国外有关法院管辖。
(2)对于涉外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实际联系地点指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等。当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时,可由外国法院管辖。
(3)当一方当事人基于某一个联结点(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等)向某外国法院起诉,被告不提起异议,并提起答辩的,由外国法院管辖此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属管辖,即这几类涉外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以上“所在地法院”是我国领域内法院时,则只能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同时,《意见》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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