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法律规定,为明确拆迁中安置、补偿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二、性质
根据《房屋拆迁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两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民事合同。
三、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人。拆迁人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其他法定资质证书,该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
被拆迁人。被拆迁的房产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要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户口本,受委托的应有委托人的公证委托书等。
2、拆迁计划
该拆迁项目官方批准的拆迁整体方案,如拆迁范围在什么范围之内,四至的至线参照物,拆迁的详细开始时间和截止日期,提前拆迁的补偿奖励措施和标准,临时安置的补偿如租房补偿等事项。
3、新建项目
拆迁后建筑物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绿地面积、荷载等级、抗震等级、配套措施、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筑项目验收等级、平面图纸、布局鸟瞰图建设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4、征收补偿标准
对拆迁的房产的价值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的依据、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名称、法定的评估资质证、评估的程序、评估的标的等;对不满意拆迁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以申请其他评估公司重新评估等事项;
5、征收补偿方式
对拆迁补偿的标准无异议后拆迁人可以一次性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回迁,若协议回迁的要注明回迁的面积、楼层、及其他事项;
6、协调异议:
在确定征收范围后,被拆迁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拆迁征收人若对拆迁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作为被拆迁人,除了需要知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外,还需要对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与拆迁人协商、交涉或谈判。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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