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相当一部分被拆迁人获得了货币补偿,那么该笔补偿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缴纳的比例与我们平时缴纳的税款又有何不同?
一、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同时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比照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处理,具体要看各省、直辖市的规定。
4、至于会计处理:收到补偿: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根据当地要求要上税)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不上税)搬迁费用等,原资产报废,相对应在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列支;或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支。
二、拆迁补偿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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