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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的一般规定

时间:2017-03-16 10:01:3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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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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