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土地闲置费是土地使用权人因长期闲置土地而导致土地资源浪费,被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罚而收取的费用。
土地闲置费由土地使用权责任(持有)人交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收,政府财政部门收入国库。
二、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对以下闲置土地,应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三、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目的
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目的是防止闲置土地,制约故意闲置土地或利用闲置土地伺机炒卖地皮的行为,促使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四、土地闲置费的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记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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