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标的较大的执行案件和涉外的执行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则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对于经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由作出该裁定书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共同管辖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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