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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的转移

时间:2017-02-10 09:11:1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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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

执行管辖权转移包括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

一、提级执行

1、概念

提级执行是对于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于存在特殊的情况而裁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2、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

提级执行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结案,但下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执结并且需要提级执行的;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4)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3、提级执行的程序及其效力

程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提级执行裁定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

效力:原执行法院不再享有对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不得再继续实施执行活动,并可以作结案处理。

二、指定执行

1、概念

指定执行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裁定由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2、情形:

(1)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2)对下级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三、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引起执行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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