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上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执行回转时权利人是不是可以任意选择向对方当事人或审判机关提出财产回转请求?
依据法律规定和原财产占有受益情况,首先应适用当事人返还财产原则。因为民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原财产被原执行权利人占有,使用并收益,回转权利人应首先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如不返还强制执行其返还。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确认。在执行回转中,回转义务人死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是被执行人。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原财产的受益人是财产回转义务人,回转的义务人以原财产受益的份额为限。是单位承担回转义务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数额救济制度原则。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赔偿都属于执行回转的范围,根据执行回转的前提要求,执行回转的司法赔偿,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范围。
1、诉讼和先予执行裁定错误。(1)根据当事人的错误请求,法院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2)先予执行裁定被依法撤销的。
2、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1条比《民事诉讼法》第214规定的执行错误补正还广,还包括对原正确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错误,但根据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此不属于执行回转中的执行错误。执行回转中的执行错误包括:(1)原法院判决裁定错误,执行必然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2)原其法律文书错误,执行必然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些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31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18对仲裁、公证执行案件的审查制度责任规定,因错误的公证、仲裁法律文书出现的执行错误,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有限的制约,人民法院只能实行有限的执行回转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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