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独任庭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即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不是必须独任审判。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需要由庭长或院长审查决定。独任庭应当配备书记员。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由数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审案件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时,拥有同审判员相同的权利,但不能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应当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对于拟判处死刑、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三、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有单一制和混合制两种情形。单一制是指合议庭完全由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组成;混合制是指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因人民法院的级别和审判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既可以完全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具体的组成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以防止在评议时出现相等的票数,便于评议时形成决议。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院长或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
四、合议庭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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