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车祸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鉴定的受理
1、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2、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2)审查鉴定材料;
(3)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3、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①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①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②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①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②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1、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2、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 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8)立卷并归档。
上一篇: 超期羁押国家赔偿标准
下一篇: 什么是独任庭与合议庭?
加载更多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