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以国家主权国籍原则为依据行使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这一管辖权确认:纳税人的所得不论其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只要他是本国居民,他的所在国有权对其征税。
二、作用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基于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即属于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由于居民纳税人与居住国存在着居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关系,居住国政府基于主权的属人性,可以主张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因此,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履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因此,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由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税利益,在这方面国际税法迄今并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范,各国政府基本上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国内税收立法规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确认标准。
三、身份确认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住所标准
所谓住所标准,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困、德国和瑞士等国。由于住所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特征,采用这种标准易于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然而,住所并不一定代表一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个人离开住所而长期或一段时期在外居住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单纯依照住所标准确定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显然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采用住所标准的各国往往同时兼用其他标准以弥补住所标准的不足。
2、居所标准
居所这一概念,在各国税法上的涵义可能不尽相同,但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否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居所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个人与其实际工作活动地之间的联系,这是它相对于住所标准而言显得更为合理的地方。但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一个人的经常居住的场所,往往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在有关国家税法上本身不是明确一致的概念,从而在实际适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
3、居住时间标准
由于居所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居住时间标准来确定个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住所等因素。由于个人在一国境内居留时间期限,可以通过入出境登记管理具体掌握,因而这种标准显得具体明确,易于在实践中掌握执行。不过采用这种标准的各国,税法上对居住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有些国家规定为半年(6个月或183 天),如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有些国家则规定为1年,如日本、中国、巴西等。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在公司、企业和法人团体的居民身份确认方面,各国税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种标准,企业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此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即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认定为是该国的居民。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所谓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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