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县域外的客商来行唐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外,客商可在任何领域投资经营,特别鼓励客商在玻璃及其深加工、陶瓷、农产品深加工、煤炭物流等主导产业领域进行投资。
第二条 对国内500强等知名企业和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对全县经济有巨大拉动作用的收益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土地征用、财政扶持、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收益性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年实现税收情况,享受不同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且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的50%逐年奖励给企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上,除上缴国家、省、市的费用按标准收取外,经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期内县级收费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按标准减收30%。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年实现税收1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的50%逐年奖励给企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上,除上缴国家、省、市的费用按标准收取外,经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期内县级收费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按标准减收50%。
3.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年实现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的50%逐年奖励给企业;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的30%逐年奖励给企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上,除上缴国家、省、市的费用按标准收取外,经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期内县级收费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全部予以免收。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规定要求,而税收达到规定要求,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规定要求,而税收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享受的优惠政策下调一个档次。
第四条 来我县收购兼并重组规模以上停产企业的,自企业恢复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的50%逐年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对各乡镇引进或从乡镇迁至园区的项目,企业上缴税收县内留成部分剔除支付给企业的奖励和县体制内集中部分外,剩余部分原则上按4/6比例进行分成,即40%归项目跑办或项目原属地财政,60%归项目落户地财政。同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数和项目考核任务也按4/6比例记分。如遇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视具体情况调整分成比例。
第六条 重点招商项目一律由县级领导分包,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服务机制,在审批、落地、建设、生产等全过程为客商提供保姆式服务。
第七条 企业投产后,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宁静生产日制度,即每月1日到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日。期间,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专门案件及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入企业。企业宁静生产日之外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要事前向县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持有关审批手续方可进企业进行检查。
第八条 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期限、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及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然后执行相应优惠政策。
第九条 县内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纳税额度等达到上述标准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实行严格土地政策,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人员除外),报请县政府批准给予物质奖励。引资人应在项目洽谈初期到县招商局备案,待项目竣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兑付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并对本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唐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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