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土地价格等额补贴,土地出让后十五日内给付;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下且投资强度低于每亩300万元的,可“一事一议”。
二、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从投产运营纳税年度开始,政府按其缴纳增值税的15%、所得税的2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市的,县内收费一律免除。
三、科研单位、企业等建立科技研发平台和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经县政府研究认定,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投资1000万元—1亿元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投资1亿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
四、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政府积极协助企业申请贷款,并对占其投资额30%以内的贷款,给予三年的贴息。
五、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政府按其缴纳等额予以补贴。
六、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企业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才(高级工程师)以及科技研发项目涉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政府、企业双方协商认可后,可享受政府生活补助1000-3000元/月。
七、实行招商代理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聘请招商代理人,代理经费每人每年5万元。
八、实行招商奖励制度。对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到位资金经县政府审核认定后,按引进资金额的5‰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奖励。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九、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公共财政收入的3%提取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政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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