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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09 16:02:3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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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依据《张家口市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措施》(张字〔2014〕4号),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凡从我县区域外引进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含品牌、创意、管理方式)、资金、技术等均属于招商引资范围(矿业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类项目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高端养老产业、矿产品精深加工业、绿色农产品加工业、现代物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最低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和重点扶持项目,自建成投产后,县政府按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资金数额,分三年对企业进行奖补,补贴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已享受其他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非营利性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要求以出让方式供地并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对产业龙头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填补国家和省空白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可优先安排在新兴产业示范园区或龙关工业园区,享受园区优惠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已办理土地手续,超过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开工建设的,或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全部投资的项目,县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到1亿元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的资金数额,前两年全部奖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资金数额等额予以奖励,第3-5年按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资金数额的50%予以奖励;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性项目,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资金数额,前四年全部奖补企业,第5—7年奖补50%。

第八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惠农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财政贴息支持。

第九条 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产业基金、证券、期货、保险等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列支用于对引资人、项目单位及项目承建单位的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引资人的认定。引资人是指引荐项目投资者和建设过程中的全程跟踪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中介组织,原则上一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县商务局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引资人为两个以上时,需要由全部引资人共同制定受奖方案上报县政府,同时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所受奖励资金的分配由其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在本县投资的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协议)一周内须向县商务局上报项目合同文本(协议)复印件进行备案;备案后,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统计、审计等部门联合认定、报县政府批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1、奖励项目单位

(一)新建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外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人民币为准)。

(二)新建内资单体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时限完成并达产后,按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内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世界500强、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在我县设立具有总部性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著名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机构,新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土地、奖励政策,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2、奖励招商引资人

(一)对引资人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协议)时限完工并达产,经县政府核准后按3‰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对引资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合同(协议)时限完成并达产后,按照固定资产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成人民币),奖金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3、奖励承办单位

(一)承办项目建设的部门或乡镇,在项目投产并纳税后,由县政府按该项目当年税收(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乡镇。

(二)项目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承办单位工作量,县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对项目承办工作支持力度大、进展顺利的部门或乡镇,由组织部门登记备案,作为部门和乡镇年终考核及对项目有功人员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对引进的技术、品牌、创意和管理方式,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折资,视同引进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新兴产业及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政策跟着项目走”;凡未涉及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各大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和大型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重奖对我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教授以及各类高新技术人才;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法人代表,可聘为赤城县人民政府经济顾问,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投资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一定政府津贴。从聘任之日起,3年内两院院士每人每月10000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每人每月5000元;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2500元;重点企业招录10人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给予岗位补贴。此项政策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核、实施。

第十七条  对市以上重点企业用工实行四项免费,即县政府有关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帮助组织招工;免费进行用工备案,组建个人档案;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代理,对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务工期间的档案、职称等人事关系进行统一管理;企业用工需求30人以上的,免费提供技能培训。

对县重点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对象,按合同期限,由县政府为其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应由用工企业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

第六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对入驻全县各园区(龙关工业园区、新兴产业示范园区、现代物流园区)的战略性支撑产业项目,按园区优惠政策实行奖励。     

第十九条 对鼓励性投资项目,实行领导联办制度,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行“管家式”、“专家式”服务,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参与项目立项、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事宜和公司工商注册,在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二十条 投资环保、生态、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搞集资、摊派活动,严禁为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中介机构和保险机构;全面保护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活动,除涉案举报、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安全监管外,严格规范对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责任心强、守法经营的投资者,按相关规定优先推选政协委员或参选人大代表;对来我县投资创业的客商在入户、购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纳入我县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对高新技术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注册地不在赤城县的,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赤字〔2014〕1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内容与本奖励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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