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我县的工业、农业产业化和文化旅游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在我县投资项目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四条 在我县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和文化旅游项目,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调整和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优先考虑,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工业项目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确定供地面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划的六个月内保障供地指标,出让价格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按最低价格确定。
已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对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发展高新技术等项目,政府通过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
第七条 在我县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和文化旅游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由平山县财源担保公司提供最大限额贷款担保;对符合“助保贷”业务标准的企业,建设银行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信贷支持,用以企业周转使用。
第八条 对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能够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转型升级起到带动作用的,给予500万至1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四章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政策
第十条 严格控制对在我县投资企业的检查。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部门的执法检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各项检查、收费、评比活动。执法部门和单位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应当在开展活动3个工作日前报县法制办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属县内办理的手续,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十三条 对在我县投资项目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为我县提供招商项目信息,并经其引荐、洽谈的财政收益性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并实现一定税收后,给予引荐人项目投资总额的0.5‰-1‰奖励。
第十五条 对以商引商,新上项目的县内企业,根据合作项目科技含量及投资额度,一次性给予10万至500万元的奖励资金,扶持项目发展。
第十六条 县财政设立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专项基金,对项目发展、企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领军人才,按项目投资及科技含量,给予10-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乡镇、园区和县直部门引进的项目落户在县内其他行政区域的,招商引资额统计双方各按50%或者协商确定。并按引进项目投资额,财政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引进单位10-50万元。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产业园区内投资的企业,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战略性新型产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带技术、带成果在我县实施产业化的重大项目,优先入驻产业园区、安排建设用地,扶持措施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对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由县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协议,明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有关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平政〔20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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