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IPO上市 > 法律指南 > 正文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破产审批程序办事指南

时间:2016-12-01 13:23:58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停业、解散、破产审批

2.项目编码:44032

3.子项名称:44032-001证券公司停业审批

                   44032-002证券公司解散审批

                   44032-003证券公司破产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三、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四、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公司法》第十章、《企业破产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四章等规定的证券公司停业、解散和破产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证券公司停业审批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停业的决议文件;

(3)公司关于业务了结及客户、员工安置方案;

(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证券公司解散审批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的证明文件;

(3)公司关于业务了结及客户、员工安置方案;

(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3.证券公司破产审批

(1)公司(或其清算组、债权人)提交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书;

(2)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债务清单;

(3)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4)公司关于业务了结及客户、员工安置情况的说明;

(5)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数量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解散、破产适用)

1.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适用);

(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