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2.项目编码:44033
3.子项名称:44033-001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44033-002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审批
44033-003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三、受理机构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
四、审核机构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
五、审批数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
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报送材料目录
(1)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公司关于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决策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上述事项决策权限规定的说明;
(3)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新增分支机构后风控指标合规情况的说明;
(4)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最近2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存在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5)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最近1年信息系统运行是否安全稳定,是否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6)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以及对拟设(收购)分支机构管理方案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现有分支机构布局、客户数量、经营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对拟设(收购)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7)公司对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补充材料目录
(1)收购协议;
(2)拟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工作方案;
(3)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拟收购的分支机构及所属员工最近3年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是否因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或未决诉讼,以及如存在上述问题的,应说明收购时已考虑上述情况,愿意承担收购后应尽义务,并说明已拟定的应对方式;拟收购分支机构最近3年资产负债及主要财务指标等;
(4)拟收购分支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材料目录
(1)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公司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策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上述决策权限规定的说明;
(3)撤销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拟撤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日常监管等;现有客户全面、稳妥的转移方案;分支机构业务了结安排;时间进度及步骤安排;风险预案,对客户转移、业务了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的处置预案;
(4)拟撤销分支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数量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表格下载
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2.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
(二)办公时间: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或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申请材料:
2.1 新设、收购分支机构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有关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3)被收购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材料;
(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7)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8)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2 撤销分支机构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2)有关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3)被撤销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
(二)电话咨询:证监局咨询电话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证监局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证监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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