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尤科斯石油股份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在俄罗斯大石油公司中,石油储油居第一位。雇员人数为8.6万人。
原尤科斯石油公司是一家由私人控股的公司。总裁霍多尔科夫斯基是名犹太人, 俄首富,在上个世纪90年代俄罗斯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中仅以3.5亿美元购进“尤科斯”石油公司78%的股份。他一直主张经济自由化,广泛收买政界人士,在国会各派中都有他的代言人。2003年10月25日,霍多尔科夫斯基因被指控犯有商业诈骗、偷漏税款以及伪造文件等多项罪名而被捕。公司另一重要股东列别杰夫也因被指控犯有巨额诈骗等罪行于同年7月被捕。原告方俄国家税务机关请求法庭追缴霍多尔科夫斯基和列别杰夫作为法人偷逃的税款,总计超过178亿卢布,以及作为自然人偷逃的税款,数额分别约为1.17亿卢布和1600万卢布。
在公司拖欠税款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俄联邦财产基金会2004年12月将该公司最大的子公司尤甘斯克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公开拍卖,新组建的名不见经传的贝加尔金融集团以93.5亿美元夺标。随后,国营的俄罗斯石油公司(OAO Rosneft)又收购了贝加尔金融集团。在四天内,尤甘斯克两度易主。2005年5月31日,俄罗斯莫斯科地方法院分别判处霍多尔科夫斯基和列别杰夫9年监禁。尤科斯案件公开后,俄政府紧急修订了相关法律,提高了石油的生产税率,加强了国家对能源产业的控制。2006年8月1日,尤科斯石油公司被莫斯科仲裁法院认定破产。
RosInvestCo是按英国法律在伦敦组建的投资公司, 于2004年11月7日和2004年12月1日购买了尤科斯石油公司(“尤科斯”)的七百万普通股。俄罗斯政府于2004年12月19日至2007年8月15日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没收了尤科斯所有的资产。 RosInvestCo在股价低迷时的时候买入尤科斯股票。当时尤科斯的总裁和高管已在2004年秋之前被俄罗斯政府以税务有关的指控逮捕,尤科斯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但尤科斯仍然作为一个成功的石油公司在运营, 俄罗斯政府也多次表示要依法行事,并且无意毁掉尤科斯也不会逼它破产。
RosInvestCo作为尤科斯的小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整个案件的背景是后苏联时代的俄罗斯石油行业在以“债转股计划”的石油业私有化过程中,在1995年由以霍多尔科夫斯基为私人投资者代表的政府债权人在政府未能偿还贷款时以股份的形式收购了尤科斯。在2004年底被国有化之前,尤科斯是俄罗斯最大的原油生产商。但是,在其主要子公司尤甘斯克被贝加尔以半价买下后,尤科斯不再享有最大的原油生产商的地位。拍卖后贝加尔公司很快被俄罗斯国有石油公司Rosneft收购,并且尤科斯剩余的资产也逐渐被拍卖,股东并没有得到拍卖的收益。最终尤科斯被注销不再存在。RosInvestCo认为对尤甘斯克及尤科斯其它资产的拍卖是非法的没收,RosInvestCo因此有权获得在英苏双边条约下的赔偿。
俄罗斯政府认为尤科斯违反了多个税法。尤科斯认为利用低税区法律的避税策略作法在俄罗斯石油界是常见的作法,其它的大型石油公司也经常采用。直到2004年4月1日以前低税区的减免税的惯例都是合法的,直到税务部门从2004年开始追究尤科斯,对有关法律的解释才有了改变。
二、案例评析
通过英苏双边条约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仲裁庭适用更优惠的丹俄双边条约中更优惠的第8条来裁定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仲裁庭采取的原则国际法的正义原则超越了国内法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目的是提供国际性的及普遍接受的正义标准下的真正保护。仲裁庭采用知名法学界对关键概念的定义,从采取措施造成的实质结果来作为缺乏正当程序的证明。仲裁庭也参照其它法院和仲裁庭的先例,在解释双边条约时从条约的普通涵义出发, 并考虑到条约的目的和目标, 除了从条约本身的文意, 还要使用参考缔结条约的过程、宗旨及其它解释条约的补充辅助性方法,包括参照为订立条约进行的准备性工作及签订时的具体情况,有无同时订立的补充协议等来进行。
在判断尤科斯投资的性质时,仲裁庭拒绝对“投资人”及“投资”的定义采取了严格狭义的解释。而是采用了更宽泛的字面含义的解释并采用国际惯例的解释办法。
在俄罗斯适用其国内税法是否违反了苏英双边条约的问题上,采用专家证人的意见。仲裁庭认为 俄罗斯政府对有关税法作了扩大解释,创造性地只适用于尤科斯而不是其他的纳税人。有关的纳税的原则也很模糊,未在尤科斯之前使用过。而尤科斯作为俄罗斯最大的石油公司,其作法俄罗斯的有关部门不可能事先不知道或未有所闻。
仲裁庭认为俄罗斯政府对尤科斯的税务评估也考虑了双方专家证人的意见, 再次强调仲裁庭不是俄罗斯税法评估的上诉机构,也不是俄罗斯税法的专家。仲裁庭发现专门擅长于大型石油公司的税务的税务机构审计尤科斯六个月只发现了一点小问题,而俄罗斯政府只用了三个星期的时间审计尤科斯就发现尤科斯欠下了240亿美元的税款,难以令人信服。另外,俄罗斯政府的做法不符合俄罗斯税务惯例及任意对税法作出新的解释,对尤科斯而言有失客观公正。这个因素在评价俄罗斯的行动的总体影响时予以了考虑。
仲裁庭对尤甘斯克的拍卖的考量上,再次强调仲裁庭不是俄罗斯国内法的上诉机构也不是俄罗斯国内法专家。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材料和专家证人意见后,仲裁庭从俄罗斯政府阻止了更多合格的竞买人,最终买方是在拍卖前才成立,并且在拍卖后就消失了并将其权益转让给国有ROSNEFT公司的做法看来,整个事件象是为了将尤科斯的资产置于俄罗斯政府控制之下而专门安排的。所以,对尤甘斯克的拍卖不是善意及带歧视性。
仲裁庭不认为俄罗斯的行为采取了区分国内或国外股东的歧视措施,但认为采取了对尤科斯及对尤科斯的竞争者及类似的纳税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不同措施。仲裁庭认为对税法的适用,对尤科斯的评价及拍卖的行为综合来看, 俄罗斯的没收行为并非出于善意诚信。因为俄罗斯的措施造成了对尤科斯财产的剥夺,并不能以一个国家有权行使适用和执行税法的权利,就可以将其没收的行为合理正当化。
在考虑苏英双边条约及国际法的时候,仲裁庭把俄罗斯税务部门、法院、及其它部门的行为都归结为俄罗斯政府的行为 ,并且得出结论, 现代投资条约仲裁并不要求股东仅就直接影响他们所有的股份的措施要求保护,还能针对他们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受到东道国的征收行为而提出索赔。
从总体上分析,仲裁庭在裁定俄罗斯是否违反了英苏双边协议时,采取了综合分析的方法。仲裁庭了解到,俄罗斯政府对待尤科斯及其总裁的措施在后者公开批评普京政府及它的几个项目被认为威胁到俄罗斯的石油资源的垄断之后极大地改变了。而之后俄罗斯政府于2003年10月25日以源于1994年与尤科斯无关的一家公司的私有化的事件,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逮捕了尤科斯的总裁。六周后,税务局开始对 尤科斯进行了重新审计, 并把总裁的被捕作为否定纳税人的诚信前提的理由。这些措施与将石油资产返还俄罗斯政府的策略性目标及打击政见反对派的行为联系起来。尽管税务的评估等不属于对丹俄双边条约以及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的英苏条约的违反,但不影响仲裁庭考虑这些措施的后果实质上形成了“等同与国有化或没收行为的措施”以及“歧视性”的行为。
因此,仲裁庭作出结论,俄罗斯政府多种的增值税评估加上罚款和利息不是基于善意诚信的基础上作出的行为。有关低税地区所得税的法律比较模糊,俄罗斯政府的解释也比较牵强。对累犯的罚款也不符合俄罗斯的惯例。仲裁庭认为贝加尔拍卖是被操纵的。破产的拍卖程序尽管没有违反俄罗斯的国内法,但因为申请破产也是与国家控制的公司联系起来的,因此破产拍卖也是剥夺尤科斯财产的整体计划中的一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尽管其他的石油公司使用了接近相同的避税结构,但并没有受到同样的苛刻强硬的打击。这只能被仲裁庭理解为摧毁尤科斯并获得其资产的模式化操作。在判断是否构成没收后果的措施时,仲裁庭应该评估措施的“净效果”与直接的征收是否一样。而在本案中,因为尤科斯的所有资产被完全收缴了,它已经构成了国产化或没收。
东道国适用和执行税法并不构成没收行为,但对税法的滥用则可以构成征收。如果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可以合理化。但俄罗斯从未在程序中申明或表现该观点,因为它从未承认是征收。 即使是, 征收也只能是在非歧视并保证足够有效地进行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综上所述,仲裁庭得出结论,俄罗斯的措施从总体的累计后果上看, 构成了英苏双边条约第5条下非法的没收。俄罗斯政府应向RosInvestCo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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