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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在俄投资被没收案

时间:2016-12-01 11:24:3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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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3年,中俄两国政府签订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合作长期规划》开始实施。以房地产为主业的浙江新洲集团也正筹谋转战资源领域,掌舵人傅建中决定跨境投资俄罗斯森林资源。他采取的是股权收购方式。新洲集团与黑龙江国有企业辰能贸易有限公司联手组建了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收购平台,新洲占股70%,黑龙江辰能占股30%。2003年12月25日,新洲木业分别与哈巴罗夫斯克(以下简称“哈巴”)边疆区国资局、俄罗斯霍尔金格林木出口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了俄方哈巴罗夫斯克木兴林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木兴公司”)的100%股权,获得该公司旗下林场24.7万公顷,经营权49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给予该项目2.3亿元的长期贷款。

新洲林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5000万元的“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等险种,在东道国政治风险、征收、汇兑三方面均加了安全锁。

从2004年到2006年,是项目的投入期。中方在这片荒芜的林地上投入1亿多元人民币,建成了办公楼、职工宿舍楼、储木场、造材生产线等基础设施。随着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木兴林场的原木采伐量迅速上升,2004年4000立方米,2005年3万立方米,2006年,一跃而为8万立方米。而同期的国际市场上,原木价格也在狂飙突进,这使得新洲投资的森林资产快速增值,没到3年,木兴林场24.7万公顷的林地,市场估值就从中方刚入场时的约合70亿元人民币,飙升至约合150亿元人民币。

2007年3月7日,受俄罗斯另一林场租用的一家运输公司的货车,在运货途中被俄罗斯交警拦截检查,其中一名司机李元生的护照签证,上面显示是木兴林场办理。根据俄罗斯法规,木兴林场的司机为别家林场运输木材,属于盗采盗伐行为,李元生当即被俄交警扣留。俄方很快查明,李元生并不是木兴公司的员工,这张护照签证上所谓木兴公司负责人的签名,其实是有人假冒的。

2007年3月29日,在事先无任何书面通知情况下,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检察院以涉嫌盗采盗伐为由,查封了木兴公司的全部资产。

4月13日,检察院搜查了木兴林场的办公楼,抄走公司的财务和生产文件。

5月25日,检察院查封储木场。3天后再次搜查,并传讯木兴林场运输队司机。

6月4日,以木兴林场未及时缴纳税收为名,启动破产、资产拍卖等程序。

7月23日,哈巴边区自然资源部木兴林管所公函传达,决定提前终止在中方收购之前就与木兴公司签订的林地资源租赁合同。理由是四条:木兴公司未支付森林资源使用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森林合理使用和森林耕种义务;违反俄联邦防火安全条例;在进行木材砍伐时违反了森林管理的要求。

8月9日,哈巴边区自然资源部木兴林管所向哈巴边区仲裁法院起诉木兴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森林资源租赁合同,但法院未开庭审理并裁决。

9月18日,俄方税务局进驻木兴林场查税,以欠税为由要求木兴公司破产。

事实上,根据俄方相关法规计算,木兴公司此时仅欠税款151万卢布(时合5.8万美元),显然并未达到资不抵债需要破产的境地。

木兴公司以哈巴边区检察院无理查处林场和拍卖林场木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聘请了俄方高级律师予以代理。但诉讼受理从市法院被推到郊区法院,再推到拉佐区法院。最后拉佐区法院原定于2007年8月2日开庭,但最终以检察院拒不到庭为由,推迟开庭至今。

公司资产被查封至今的整个过程中,俄方除了在2007年10月31日由哈巴边区仲裁法院裁定对木兴公司启动资产调查外,一直没有开庭就木兴公司被指控的盗伐盗采、欠缴税费等各项罪名进行审理、调查和判决,也没有就中方提出的质证和申诉启动任何司法程序。

就这样,短短数月之间,傅建中等人前后2.5亿元的投入、价值上百亿元的资产,便迅雷不及掩耳地被席卷一空。

二、案例评析

1、俄没收理由

2007年3月,俄罗斯哈巴边区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查封了木兴林场的货场。4月,木兴林场的办公楼被检察院检查,公司的财务及生产的文件被没收。5月,检察院查封了木兴林场储木场。7月,俄罗斯哈巴边区自然资源部木兴林管所致函通知中方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中方的租赁合同,并列举了“未支付森林资源使用费”、“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森林合理使用和森林耕种义务”等四点理由。俄方在这个事件中,虽然采取了法律、税务和行政的手段,但俄方提前终止木兴公司林场租赁合同的四条理由也是立不住脚的。俄罗斯在2007年实施新的《森林法》,却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不及时提供汇款所需的银行账户,导致木兴公司不能及时缴费。而所谓未履约完成造林指标,是因木兴公司被查封后中国工人无法工作全部回国所导致。木兴公司委托的俄罗斯高级律师认为,哈巴检察院在查封木兴林场木材之后的一系列行动中,很多环节涉嫌违法,如在未向法院起诉木兴林场,没有获得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就开始拍卖木兴公司的木材等资产。还有,由检察院要求木兴林管所向木兴林场下达收回采伐权的通知,也不在其职权范围。

2、保险理赔

早在决定投资的同时,考虑到风险,傅建中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交海外投资保险投保书,就征收、汇兑限制以及俄方违反林地租赁合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的违约等三大政治风险项目进行了投保,并支付了保费496万元。2012年9月12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仲裁申请,傅建中要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偿1亿元。但对于此事,5年来中信保公司迟迟没有受理理赔事项。在其给予新洲集团的回复函中描述,其通过委托俄罗斯当地律师机构进行独立调查,确认被查封损失已经发生,但是以“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发生的损失属保单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受理理赔。

3、诉诸国际仲裁庭

考虑到与中信保的协调短期内未能有实质性结果,傅建中开始转而诉诸国际仲裁庭,希望获得俄方理赔,以弥补损失。目前该国际仲裁申请已经提交商务部。

俄罗斯加入世贸以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备。但企业投资还是难免要面临着一些官员的腐败、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变化比较快等风险。为此,民营企业到一些相对风险较高的国家投资,还需持谨慎态度,主要把握以下三大原则:一是投资自己熟悉的行业;二是在当地一定有比较好的合作伙伴;三是自身有比较好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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