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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接投资管制的内容和措施

时间:2016-11-30 11:07: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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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信贷投资管制

1、国际信贷主体管制

国际信贷主体指国际信贷的当事人,即贷款人和借款人。国际信贷的当事人有多种类型,首先可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其次居民和非居民又可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类,即总共可分为居民金融机构(含银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居民非金融机构(含政府、政府机构、企业、团体、个人)、非居民金融机构、非居民非金融机构四类。各国金融当局根据国际信贷主体的不同,分别实施宽严不同的管制措施。大体上讲,一国金融当局对居民非金融机构的管制,要比对居民金融机构的管制严。一国金融当局不能直接对非居民金融机构和非居民非金融机构的国际信贷活动实施管制,而是通过对居民国际信贷主体的管制以限制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贷款或从居民处获得融资。

2、国际信贷客体管制

国际信贷客体指国际信贷使用的货币,有本币、外币、官方复合货币三类。各国金融当局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分别实施宽严不同的管制措施。各国金融当局对以本币承做的国际信贷的管制较严,究其原因,一则担心资本外流而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再则担心资本流入会加剧通货膨胀。各国金融当局对以外币承做的国际信贷的管制较松。但根据外币币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流通状况、汇率风险大小,对不同外币的国际信贷实行宽严不同的管制。一般对国际流通范围广、汇率坚挺、汇率风险小的外币实行较宽松的国际信贷管制。各国国际收支状况的不同,决定其对外币国际信贷的不同流向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逆差国限制本国对外贷款,而鼓励外国对内贷款;顺差国则反其道而行之。官方复合货币是由国际经济机构创立的、适用于成员国问的记账和支付的结算单位,例如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以官方复合货币承做的官方国际信贷,受国际机构协定的约束。

3、国际信贷管制的具体措施

国际信贷管制的具体措施指国际信贷的各项信贷条件。各国对国际信贷管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主要管制措施:

(1)逐笔授权制。逐笔授权制指每笔国际信贷交易均需经金融当局批准的制度。这一制度有两种方式:一是事前批准制,指每笔国际信贷交易均需经金融当局审查后正式批准。二是自动批准制,指国际信贷交易的申报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获得自动批准,无需明示授权。各国金融当局根据国际贷款种类、用途、币种的不同,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管制。一般对中长期国际信贷的条件要求较宽,对短期国际信贷则限制较多,批准程序较复杂,因前者期限长,后果易于预见,若出现问题,金融当局能做出反应;而后者流动迅速,难以控制,可能对金融市场形成压力,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对特定用途的国际信贷优先考虑批准,对其他用途的国际信贷则从严掌握批准;对本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以及对不同币种的外币贷款,均分别以不同的宽严程度掌握批准。

(2)贷款金额管制。贷款金额管制有两种形式:一是本国对外贷款金额管制。包括规定免批准限额,若超过限额需要经金融当局批准,以及规定一个贷款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年)对外国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二是外国对内贷款金额管制。又包括三种方式,即规定免批准限额、规定最高限额和规定最低限额。

(3)贷款利率管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是规定兔批准利率限度,若超过该利率限度,需经金融当局批准;二是规定最高利率,一般适用于外国对内贷款。

(4)贷款期限管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是规定免限制期限,若超过此期限则受管制;二是规定贷款最低期限和最高期限。其中,前者适用于外国对内贷款,以限制外国短期资本的流入;而后者适用于本国的对外贷款。

(5)最低准备金要求。各国金融当局通过此措施增大本国借款人的筹资成本或减少借款使用率,迸而限制外国对内贷款的规模。具体有三种方式:一是借款人应将借款的一定比例无息存人中央银行,以减少国际资本流动;二是借款人应将借款的一定比例无息存入其他银行;三是借款人应将借款的一部分有息、强制性地存人中央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

(6)银行头寸的管制。银行头寸的管制影响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结构,从而影响国际信贷的规模和流向。银行头寸的管制具体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银行毛头寸(指银行未轧平的总资产或总负债)的管制。毛头寸含银行毛对外头寸和银行毛外币头寸。有的国家根据银行毛外币债务状况确定银行从国外借款的最高限额;二是银行净头寸(指银行已轧平后的资产余额或负债余额)的管制。净头寸含银行净对外头寸和银行净外币头寸。有的国家要求银行将净对外头寸限制在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一定比例上,有的国家则要求银行每日均需轧平所有可兑换货币的头寸。

(7)国际信贷通过自由外汇市场办理。有的国家设有双重外汇市场,即官方外汇市场和自由外汇市场,并规定经常项目收支通过官方外汇市场办理,资本项目(含国际信贷)交易则通过自由外汇市场办理。自由外汇市场上外汇汇率受供求状况影响而涨跌,引起贷款成本的升降,从而影响国际信贷的规模和结构。

二、国际证券投资管制的内容

由于国际间接投资主要是国际证券投资,而国际证券投资对一国的经济影响很大,所以各国通常都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对国际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进行相关约束,以减少国际证券对本国证券市场及经济的不利影响。具体来讲,国际证券投资管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国际证券发行管制

(1)证券发行人的母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由于国际证券的发行不仅对东道国的经济有影响,也会对母国的国际收支、资本市场稳定等有很大影响,因此,国炀{证券发行人在发行国际证券时都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如中央银行或证券委员会等的审查批准。母国通常会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具体情况,对发行者发行的数量、税收水平以及耐率水平(国际债券)等内容进行审批。

(2)证券发行的东道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国际证券发行对东道国的资本市场和经济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东道国通常也会对国际证券的发行进行管制。管制主要涉及对证券发行的批准制度和证券发行披露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

证券发行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在规定的日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提供定期报告以及发生重大变故的临时报告,以备投资者查询。

2、国际证券流通管制

在证券流通过程中,通常各国也要求公开影响该证券的相关信息,并有相关法规进行约束。现以美国为例来说明。在美国,SEC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将其一般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时公开。同时如果产生公司的并购,及重大资产买卖等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相关信息,也应该及时披露。在法律诉讼方面,外国公司必须公开母公司及子公司与官方牵涉的重要来决的法律诉讼,如果诉讼涉及赔偿,当其金额超过外国私人发行者及子公司流动资产总和的10%时,必须进行公开。在控制权方面,必须公开说明其是否直接或间接为另外一家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如果是,则必须提供相关情况,拥有10%以上任何外国私人发行者,有投票权证券的个人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对于商级职员和董事,对其拥有的每一级证券的累计数量实行财务公开,同时还需要摘要说明任何在将来导致外国发行者的控制权变动的协议。在税收方面,外国发行者必须要描述与美国证券持有人有关的各种税收,美国的证券持有人除必须受制于发行者本国现有法律规定外,还必须服从发行者与美国两国间签订的共同税收条约。而在财务报告方面,外国发行者必须以母国货币建立财务报表,建立财务报表所用货币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显示。必须公布已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3、对证券商管制

这就是对欲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经营商和经纪商进行资格认证,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和审批条件(如注册资本额的最低限制、交纳保证金额限制、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从业能力的要求、财务责任和权利义务的规定等)的约束,保证合格的证券经营商和经纪商入市经营和提供中介服务。

4、对做市商管制

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形式的做市商制度,一种是以纳斯达克市场为代表的多元制做市商制度,另一种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特许制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是多元制做市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做市。在纳斯达克市场中目前共有约500多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按现行规定,凡是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为其做市,以限制垄断价格的行为出现,并保证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

纽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属于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中的做市商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并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业会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中有400多个专业会员,每一个专业会员负责几只或几十只股票的做市,但一只股票只有一个专业会员为其做市。

与纳斯达克市场相比,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一只股票只能由一个特许做市商做市,可以看做垄断市商。第二,客户订单不通过特许交易商而在经纪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特许交易商必须和经纪商进行价格竞争。第三,特许交易商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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