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手段
当今各国政府都授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由金融当局依法对国际信贷投资和证券投资实施管制。涉及国际信贷和证券投资管制的法律主要有:
(1)商业银行法,以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格、业务范围、贷款种类、金额、利率、存款准备金等;
(2)外汇管制法,以规定国际信贷的当事人、程序、种类、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等;
(3)证券(交易)法,以规定证券发行机构、证券交易(组织管理)机构和证券经营投资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等方面的准入资格、业务范围、种类及管理方式等;
(4)公司法,以规定内资海内外上市公司的融资、借款种类和金额等;
(5)税法,以规定对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课征预提税、印花税等;
(6)金融当局颁布的有关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投资方面的各种暂行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2、经济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财政、金融政策的方式对海外投资的金融机构实施管制,以影响其投资的方向、规模及结构,并间接控制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以符合本国利益的需要。具体来讲。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三个方面。
(1)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财政利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及发行公债等形式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调控的经济政策。在管制国际间接投资方面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对投资主体规定课征收入(收益)所得税的起征点、税率、税种及免征额等政策规定。通过实施相关政策,进而达到控制金融活动、调节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一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调节利率等手段,以影响金融机构的投(融)资行为,进而达到调节经济与金融方面的政策规定。金融政策包括一般性货币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指导政策等。
①一般性货币政策包括调节法定准备金率一公开市场业务和变动再贴现率。通过这三个政策工具的实施,中央银行可对本国的货币供给、利率水平产生影响,调节、控制金融机构行为、影响其投融资量并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②选择性货币政策包括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预交进口保证金等。不同于一般性货币政策对金融总量的调控,选择性货币政策属于结构性调控工具。
③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水平上下限、信用配额、流动性比率和直接干预等。
(3)汇率政策
汇率政策主要通过确定汇率制度与{[率水平对金融机构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对经济和金融产生影响。但要注意的是,汇率政策并非一个独立的政策,它需要与货币政策密切结合;同时,汇率政策发挥的效力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3、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一国政府及金融当局不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国际间接投资活动实施限制的措施。行政管制措施是法律管制的辅助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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