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合营者在一国境内根据东道国有关的法律通过谈判签订契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所组成的合营企业,双方权、责、利均在契约中明确规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作企业。
二、分类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式”的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式”的企业。
1、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
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合营者在东道国境内,根据该国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合同建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有起诉权和被诉权,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公司组织,并成立董事会为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任命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以该企业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实行有限责任制。
2、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两国以上合营者作为独立经济实体,通过契约组成的松散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经营联合体。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而只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合营各方仍以各自的身份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合作经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作经营各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合作经营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可以是联合管理制,即由各方派出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可以是委托管理制,即委托合作经营中的一方或聘请无关的第三方负责承担管理。合作经营企业对于承担债务,一般是以其全部出资为限,实行有限责任制。因为它不是法人,所以不能采用董事会管理制。
三、特点
1、由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责、利
由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责、利。合营经营方式可以是组成法人的,也可以不是组成法人。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由合作双方自由选定。
2、投资条件易为接受
一般的条件为:东道国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投资国企业提供外汇、设备和技术。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的价值作为总投资额。
3、收益分配方式灵活
根据双方商定的比例采取利润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根据盈利状况采取滑动比例。
4、财产归属灵活
a、经营期限通常短于合资企业,不同项目的合作期限相差较大。比如旧汽车翻新项目;大型宾馆之类的投资巨大的项目。
b、合作期满后,一般是其全部的资产无偿的,不带任何条件的归东道国一方所有。
四、应注意的问题
1、投资方式问题
国际上一般在契约中规定:外方合营者提供外汇、设备和技术。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资金为主要的投资方式,其次的设备和专有技术的价值作为投资资本。东道国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
2、组织形式的问题
合作经营企业具体选择那种的组织形式须由双方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董事会管理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
(2)联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形式。
(3)委托管理制:合作的第三方对企业管理。
3、利润分配问题
通过利润分配、产品分成、提取折旧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实际是规定企业在整个合作经营期间如何清偿外方合作者的全部投入项目的价值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
4、合作期限问题
(1)经营期间,可收回全部投资和获得高于一般国际贷款的利率的利润。
(2)国际上的一般规定:短的3-5年,长的15-20年,最多不超过30年的。
5、合同管理问题
合同是合作经营企业组织经营的基础。如有违反合同的事项,就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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