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据此,对于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和法律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无权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因此,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不得作出撤销案件或者其他的直接处理方式,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不属于当事人和解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才面临如何处理当事人和解案件的问题。对此人民检察院有两种从宽处理的方式:第一,对一般的当事人和解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在公诉书中载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附卷移送当事人和解协议书。第二,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和解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此种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因此,在上述情形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审判阶段
对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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