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第一,贪污贿赂犯罪。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第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1)案情重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有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需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的没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此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的财物和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案件有关联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违法所得意见书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犮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二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三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公告程序。第四阶段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管辖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管辖法院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且可以适用没收程序的情形时,应当向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幵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第二,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赃款赃物,一律予以追缴;对于被告人的财物应当及时发还,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发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特别程序,但法律并不能因此剥夺上诉权和抗诉权,相反,赋予双方充分的救济权利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终止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意味着案件将回归正常的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将在判决中一并作出。
九、救济措施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根据此条规定,一方面,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在没收裁定生效后向作出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能相应的启动对没收裁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另一方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发现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的,不能返还或者有毁损的应当做出赔偿,即相应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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