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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程序

时间:2016-10-26 09:21: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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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的主体

(一)代为和解

1.被害方

(1)死亡的:近亲属和解;

(2)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被告方

(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

(2)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二)自行和解和促成和解:

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检察院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二、和解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三、和解的履行

(一)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二)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阶段,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四、和解的反悔

(一)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二)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五、和解的无效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六、和解的效力

(一)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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