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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

时间:2016-10-25 09:4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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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采取明确列举和禁止的方式规定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民间纠纷一般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但是,这两章中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外。因此,即使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但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也不适用于和解。三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主流刑法理论认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属于轻罪。将当事人和解的适用限于轻罪是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可能规避其负面影响。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类案件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过失犯罪”。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过失犯罪的罪名。①二是“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7年有期徒刑”是多数过失犯罪的最高刑罚,这与过失犯罪的刑罚是相对应的。三是渎职犯罪除外。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类型:渎职犯罪违背了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当事人和解的范围。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换言之,即使属于上述两种案件的范围,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论其是否被判处刑罚,禁止适用当事人和解。在此类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较大,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此类案件不得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当事人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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