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典型案例 > 正文

蒲宪国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6-10-21 15:13: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4日10时许,在桃山区桃东农贸市场经营丹东饼店的王某某与隔壁一品香面食店的蒲某某、被告人蒲宪国(二人系兄妹关系)因琐事发生争吵。同年10月26日13时许,王某某的儿子曹某某与朋友被害人张某某在丹东饼店喝酒时将此事告知张某某,张某某两次表示欲助曹某某报复,曹某某同意后,在饼店拿菜刀一把,张某某拿菜刀和尖刀各一把,二人直奔一品香面食店内,进入牛某甲(蒲宪国妹夫)卧室寻找蒲宪国,曹某某用菜刀逼在正睡觉的牛某甲脖子上,牛某甲妻子蒲某某进入卧室,被曹某某、张某某二人推倒在地。正在阁楼睡觉的蒲宪国听到吵骂声后来到卧室,张某某持刀架在蒲宪国脖颈处,曹某某持卧室的塑料凳殴打蒲宪国身体,张某某闪开,后蒲宪国跑到工作间,张某某双手持刀追去,双方在面案南侧边缘厮打在一起,张某某将左手的菜刀交到右手,右手同时持菜刀、尖刀各一把,用空出来的左手拽蒲宪国右臂,用手中的两刀作势欲刺蒲宪国,蒲宪国将张某某身体正面压在面案上,左手抢下张某某手中的尖刀,同时张某某左手中的菜刀掉落到面案上,张某某挣扎欲起,蒲宪国用右手反握抢下来的尖刀扎张某某左腰部一刀后被张某某推开,蒲宪国欲追张某某时被曹某某拦住,后蒲宪国逃离现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扁体刺器刺击左腰部致脾脏破裂、膈肌破裂、腹膜多处破裂,造成急性大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侦查,同年10月26日22时许,侦查人员在桃山区总医院住宅楼30号楼1单元201室将蒲宪国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到七煤集团总医院抢救,于当日18时4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人高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妻子)未能提交医疗费票据;高某某于2009年3月3日与丈夫卢公庭经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卢某某由高某某抚养,卢公庭支付抚养费;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9日登记结婚;张某某生前居住地为勃利县双河镇太安村2组,属于农村居民;卢某某居住地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山泉村1组,属于农村居民。

二、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蒲宪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二)被告人蒲宪国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三)本案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赔偿;

(四)附带民事赔偿包括哪些;

(五)被害人为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还是城镇计算;

(六)原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七)原告无奔丧费、医药费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是否应依法应予驳回。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蒲宪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蒲宪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对其减轻处罚;对蒲宪国认为其不知怎样伤到被害人的辩解,因蒲宪国在侦查机关供述与本案现场视频一致,均系抢刀后举刀刺向被害人左腰部一刀,其无合理理由推翻其在侦查机关供述,避重就轻,无悔罪表现,故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蒲宪国系抓捕归案,也无其他从轻处罚法定条件。辩护人认为蒲宪国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或即便定性为一般正当防卫,蒲宪国的行为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或即使蒲宪国构成防卫过当,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因特殊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本案中,有现场视频、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均能证实:曹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共持三把凶器上门挑衅,进门后用刀砍击店内物品,但在面对蒲宪国及其他店内人员时,表现较为克制,蒲宪国将被害人按在面案上夺刀后,已经控制住局面,此时蒲宪国处于优势,张某某处于劣势,蒲宪国继续用抢下的尖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其刺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过当结果持有希望、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蒲宪国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高某某、卢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行为引发本案,在案件发展过程中亦存在较大过错,应各自承担25%的民事责任。原告人高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奔丧费的诉求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的诉求,因不能提供张某某、卢某某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的相应证据,故不能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此两项请求;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相应答辩意见予以支持;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卢某某与张某某未形成继子女关系,不能支持扶养费的答辩意见,因卢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高某某抚养,张某某与高某某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后,就同卢某某形成继子女关系,张某某对卢某某有抚养义务,故对原告人的相应诉求予以支持。

四、诉讼请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人蒲宪国,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医药费、丧葬费、奔丧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86772.00元。

五、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蒲宪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始至2019年10月25日止。)

(二)被告人蒲宪国赔偿原告人高某某、卢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26306.00元;

(三)驳回原告人高某某、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