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齐志刚在担任湖南省赤山监狱第四监区副监区长期间,发现在第四监区服刑的罪犯顾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使用违禁品手机、脱离互监组随意出入其办公室等违反监规的行为不予制止、未上报狱政管理部门,致使顾某某脱离有效监管,使用手机指挥卢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顾某某、卢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000克以上。现顾某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已由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被告人齐志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二、争议焦点
(一)齐志刚玩忽职守的行为与顾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齐志刚系抓获归案还是自首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齐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齐志刚作为一名副监区长,发现罪犯使用手机,脱离互监组随意出入自己的办公室而不予制止,与顾某某在监狱内使用手机指挥他人贩毒事件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经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赤山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赤山监狱纪检监察室通知齐志刚到监狱驻所检察室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后,齐志刚在赤山监狱纪委书记的陪同下到了监狱驻所检察室,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齐志刚系主动投案,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齐志刚系抓获归案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关于齐志刚系抓获归案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
四、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志刚犯玩忽职守罪
五、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志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六、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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