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费用的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之规定,应包括下列费用: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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