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一、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的定义
出版者可以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合同或约定而形成的由作品作者许可或有条件地转让或许可给出版者的部分版权(如出版权、改编权、汇编权,发行权等),另一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物所享有的专有权,即出版者权。
(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1、出版者有权从作者处取得作品(稿件),并进行必要的编辑、修改(一般对作品内容的修改要经作者同意)。
2、版者有权复制出版该作品。
3、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根据社会需求重印或再版该作品,但必须通知作者并征询作者是否对其作品进行修改,还要付酬。
4、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该作品(即使是经作者同意的出版也在被禁止之列)。
5、出版权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以同种文字修订版、缩编本等方式出版该作品,并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
6、出版者对其出版物享有版式权(或称版本权、版样权),即指印刷字型和版面安排的专用权。
7、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装帧设计,特别是封面、封底的设计享有专有权,符合条件的装帧设计还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8、 出版者有以在其出版物上署名,表明是该出版物的出版者。
二、表演者权
从事表演的自然人和法律实体称为表演者。表演者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部分。
1、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类似于版权中的署名权,使观众了解表演者的真实身份,不至于张冠李戴;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类似于版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经济权利有: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节目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 许可他人出租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录制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前者是指将声音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后者是指将声音和形象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象制品的播放权。起保护期是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这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仅指那些依法核准,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发图文、声像信息的单位。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未发表的他人作品,涉及到著作权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所以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法定许可,其目的在于维护广播电台、电视台传播信息的效率。例如,《著作权 法》第43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45条规定了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 制品的法定许可。
(三)广播组织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1、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
2、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保护期限:后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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