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所下的定义,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作品的创作者必须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不仅包括单位的正式职工,还包括临时雇用的人员。二是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为完成单位临时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规定:
(1)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该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按比例分配报酬。该作品完成2年后,单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
(2)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但创作者享有署名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此,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另一种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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