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可以。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您介绍的基本情况考查,提示您如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此三十日内你方仍需依约在该用人单位工作。
③ 如果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与您就补足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您即可提前离开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未与您就补足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你方通知不予理会,你方可在三十日届满后离开用人单位,并要求其补足工资、支付经济补偿。